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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信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1-29 浏览次数: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信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涉及的印章包括:“中共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章(铜印),校党政领导印章、“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等。介绍信为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介绍信。

    第一章  印章管理

    第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印章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1.党委用印

    1)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经主管校领导及校党委书记签发后印制、用印;

    2)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的报表、材料、函件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持经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签批的《用印审批单》,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3)入党志愿书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合格后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4)以学校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种奖励证书,由相关职能部门持党委奖励文件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5)干部任免材料经由党委组织部核准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6)按照规定确需加盖校党委印章的其他材料(如政审意见、个人证明材料等),先由被证明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基层党组织或本单位印章,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方可用印,重要材料用印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2.行政用印

    1)各类合同、协议等的用印: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持经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签批的《合同用印审批单》,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重大事项须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议后方可用印。

    2)文件、函件等的用印:

    ①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正式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公文办理规定》的有关程序,经主管校领导及院长签发后印制、用印;

    ②以学校名义呈送给上级有关部门的函件、报表、材料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持经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签批的《用印审批单》,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3)证书、证件、证明等的用印:

    ①学生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等用印,由业务主管部门专人持核实后的学生名单和经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签批的《用印审批单》,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②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种奖励证书,由业务主管部门持学校奖励文件,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③学校颁发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聘书,相关部门持聘任手续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④学生证用印,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学生所在学院加盖“注册章”后统一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⑤在校学生的学历证明、成绩证明材料,须经主管业务部门核查并加盖印章后办理用印手续;已离校学生的学历证明或成绩证明材料,须经学校档案室核查并加盖印章后办理用印手续;

    ⑥教职工办理工作证、退休证等由人事处核准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⑦以学校名义出具的教职工身份、工资、工作时间、学历、学位、获奖证明等材料,须经主管业务部门核查并加盖印章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⑧学校办理银行开户、海关免税等相关事宜,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4)出国、出境申报材料用印:

    ①教职员工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用印,须到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后,持国际合作交流中心领导核准的相关批件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②教职员工和学生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用印,须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后,持所在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5)其它各类对外报送材料的用印:

    ①车辆、企业、设备等各类年检材料,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核准、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②科研项目申报、鉴定、验收,科技成果报奖,专利申报等材料须严格按照学校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科研产业处审核、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6)教职员工因私办理购房、房产、住房公积金等专项事务需要出具证明和用印,须经主管业务部门核查并加盖印章后方可用印。

    7)使用学校领导名章,须经本人或本人委托的其他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二)重要材料用印须留存副本;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至少留存一份正本。

    (三)用印材料落款必须与印章的名称一致,否则不予用印。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2.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3.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4.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二条  印章的保管和刻制

    (一)校党委印章、校行政印章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保管。

    (二)印章不得带出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须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并由印章管理人员随同监印。

    (三)印章的启用和废止,由学校办公室按照上级或学校关于机构调整的文件执行,并留存印模。

    (四)印章管理人员更换时,须办理交接手续,详细记载交接日期,明确相关责任。

    第二章  介绍信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介绍信主要用于对外联系工作,包括出差、开会、参观、考察、学习、联系办理档案查询、刻制印鉴、年检、票务、提货、接送客人等各项事宜。

    第四条 学校介绍信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保管,介绍信管理人员要对开出的介绍信负责。

    第五条  介绍信内容要明确具体,联系单位、姓名、事由、时间等项不能有空白。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六条  介绍信开出后未使用,应交回管理人员,粘贴在存根上。

    第七条  介绍信持有人将介绍信丢失,应及时报告。涉及重要事项还应通知前往办事的单位,防止冒名顶替。

    第三章   

    第八条  不得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

    第九条  印信要妥善保管和使用。误用、丢失印信者,视情节追究印信保管人相应责任。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印信,造成不良后果的,审批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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