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充分体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方针,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Jilin Communications Polytechnic。
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台街63号。
第三条 学院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为非营利性的全额拨款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吉林省教育厅是学院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院立足交通,面向社会,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六条 发展定位: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适应吉林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形势,创建具有特色、高质量的国内高职名校,为学院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七条 治校方略:依法治校、专业兴校、人才强校、勤俭持校、廉洁奉校。
第二章 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
第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十二五”末期全日制在校生规模8000人。培训规模每年达到16000人次。随着学院的发展和社会需求逐步扩大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院以交通类专业为主,兼设管理、电子信息、经济、外语等专业。
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资源配置,合理增设与调整专业。专业设置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积极开展和实施成人高等教育、国际合作教育、证书教育和各种培训等,适时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建立多元化办学体系,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办学,建立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学院以吉林交通运输职业教育集团为平台,实行“校企管”合作共赢模式, 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继续实行“校中厂”、“厂中校”、“冠名定单”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把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交通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之一,设立并实施交通行业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特别突出寒冷环境交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为吉林交通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模式,紧密围绕社会行业企业需求,按照“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原则,加强学生实践环节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形成高职教育的教学特色。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主要实施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以三年为主,多种学制并存。逐步实行学分制。
第十六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由学院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分院(部)二级管理体制,根据编制规定和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党委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团结和依靠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五)领导学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充分发挥各类组织和人士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确保学院教育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第二十一条 院长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推荐副院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分院(部)及教学直属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分院院长(部主任)负责日常教学和行政工作,分院党总支书记负责党务、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机制,联席会议成员由分院院长(部主任)、分院党总支(部)书记、分院副院长(部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分院(部)办公室主任及分院学生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会议研究的内容不同,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分院(部)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不同,分别由分院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 分院(部)主要职权和职责:
(一)负责分院(部)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代会工作,领导分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二)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分院(部)的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实习实训;检查、考核、评估分院(部)的教学工作,积极推进分院(部)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并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分院(部)的招生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五)开展分院(部)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六)根据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分院(部)的管理制度;
(七)负责分院(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以及分院(部)教职员工的考核工作;
(八)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按照学院的奖惩条例提出实施意见;
(九)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分院(部)的资产和学院核拨的经费;
(十)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行使权利。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在校内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
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重要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通过票数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并决策宏观学术政策,制定学术奖励条例;
(二)审议专业建设规划、新专业设置及教师队伍建设计划;
(三)组织学院学术梯队培养、选拔,以及优秀人才的推荐工作;
(四)开展学术道德建设工作,调查、评议并鉴定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交调查鉴定报告及处理方案;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学术委员会职务的,应引咎辞职或经委员会会议通过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
凡学院正式注册在校学生,均可经民主程序选举为学代会代表。
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行使其职权。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通过学代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例;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申报、审核、评审、上报及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办公室,并设立校友会和各地区校友分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学院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五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育工作者主要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主要包括:教师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根据学院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学院的教师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要对本专业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院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教师的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学院院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八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按照学院规定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和教育管理学生工作任务并接受学院质量评估和检查;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院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政策方针,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自我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七)学院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关怀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通过教代会、工会及基层党组织等各级组织救助困难职工,为其提供各种帮助和资助。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申诉机制,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对学院工作表示异议和申诉,并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处理教职工的异议和申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技能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教学活动、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和文体活动等;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学院规定申请奖、助、贷、补和学费的减、免、缓;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成立学生事务仲裁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工作表示异议和申诉,并按照《学生事务仲裁委员会制度》处理学生的异议和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学院建立学生困难救助机制,通过申请奖、助、贷、补、捐和学费的减、免、缓等办法,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七章 教学与科研
第五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学院的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五十四条 学院高度重视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学院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课程建设,逐步建成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
第五十五条 为确保教学质量,学院对教学质量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教学检查制度和工作考评制度,完善社会、企业参与的评教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科研机构,为教师开展学术和科学研究创造条件,学院设立改革发展创新基金,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科研教研立项。达到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学术水平,为社会服务的目的。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校刊,为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学术论文,探讨学术理论提供平台。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办学经费。
第六十一条 学院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二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护并使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资产定期清查和审核制度,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安全保障服务体系,完备服务设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六十七条 学院接受社会及校友的捐赠。捐赠的款项有明确要求的按捐赠方要求合法使用;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管理。捐赠的物品符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六十八条 学院是由国家批准,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十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院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院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及其他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和落实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学院绩效工资标准及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自主选聘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工资标准及分配;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办学需要,自主开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学院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
(五)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六)设立奖、助学金等,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向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八)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校训 校徽 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训:爱国 笃学 敬业 创新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校标)和徽章:
学院徽志(校标)是内外环圆形图案,外环上方是“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下方是学院英文全名;内环是一条向前延伸的公路图案,下方的1958为学校创办时间。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学院名称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五条 校庆日:学院建校逢五、逢十年份的9月28日为校庆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学院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章程起草和修订工作。
第七十七条 章程草案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党委会议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章程修改执行相同的工作程序。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共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本章程自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