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审批、签订、履行程序及行为,避免造成损失,确保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与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签订合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学院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制度,未经规定程序学院二级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具有代表学院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第四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学院相关制度规定,学院对外经济活动或重要事项,须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院合同谋取私利,损害学院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合同由管理部门、审核部门、承办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 学院政策法规办公室是学院合同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学院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2.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负责对重要合同委托学院法律顾问对其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4.参与合同起草与审核工作;
5.协助做好合同订立、审核、履行过程中相关事务的协调工作;
6.印发合同审批单;负责合同印章、编号、备案归档及档案管理;
7.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
8.每年年底对学院当年所签合同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学院决策会议汇报。
第八条 学院政策法规办公室、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是合同文本的审核部门。
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审核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文本是否规范,条款是否齐全、有无遗漏;学院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其它需审核的项目。
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上级和学院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收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纪检监察处负责审核合同项目是否符合上级和有关文件要求;是否符合“三重一大”规定;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合规性等。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1.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2.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
3.负责将合同提请学院按规定程序审定;
4.负责将合同报请院长签署或院长授权签署;
5.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院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6.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7.负责与合同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合 同 审 核
第十条 合同按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重要合同与一般合同。
重要合同:
1.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合同;
2.学院与企业、本科、中职、成人教育、国际合作等合作办学合同。
一般合同: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3万元以上(含3万元)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就合同重要事项向主管院领导汇报,由主管院领导按照党政议事规则或合同分类提请学院决策会议审定,会议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十二条 合同立项后,合同承办单位应本着对学院负责的态度,在合同签订前需对合作方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了解对方履约能力及信誉等,并认真研究的合同主要条款,听取主管院领导对该项合同的意见后方可草拟合同文本。政策法规办公室、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参与合同文本的拟定与审核。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起草完毕,由合同承办单位的主管院领导按照合同分类提请学院决策会议审定合同重要条款(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文本除外)。合同管理部门、审核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通过学院决策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填写《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重要合同到期,如需续签合同,由原合同承办单位重新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一般合同到期,如续签合同,并且重要条款没有变化,只需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核,填写“审批表”。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合同由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审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合作办学合同每年履行学费分成条款时,根据资金额度,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合 同 签 订
第十九条 需经政府招投标或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投标的合同,经招投标后方可履行合同审批程序。涉及设备、软件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力求缜密、规范,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的名称、品种、型号等;
(二)标的数量、质量及技术标准;
(三)价款(酬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履行的期限(到货期限、验收期限、合同的有效期限等)、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合同双方单位的名称、地点、法人代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批表”经院长审批后,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再由政策法规办公室盖“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特殊需要加盖学院行政印章的,按学院行政印章用印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由合同承办单位参照标准合同格式文本制定规范的合同。
第五章 合 同 履 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由合同承办部门或法定代表、代理人履行合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前述流程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和更新部分,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经过审批后,涉及支付或应收款项的需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并留计划财务处存档,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审批表、合同原件及相关文件或领导批示,方可办理项目决算,否则不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 重要合同在履行付款条款时,须提交学院决策会议批准,付款时需提前三天与计划财务审计处协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继续履行原合同内容,视为无效行为,由此给学院带来的经济损失由原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如有违约,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第六章 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2.超越学院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3.签订有重大缺陷合同或无效合同的;
4.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5.管理部门、审核部门、承办部门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的;
6.擅自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的;
7.在学院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隐瞒情况或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9.泄漏学院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的;
10.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文本及其相关资料的;
11.如有未履行合同审批程序,财务部门予以付款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行政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给造成学院损失的。
第七章 合 同 归 档
第三十条 合同正本、合同审批表各一份交政策法规办公室存档。被授权签订合同的承办部门留存一份复印件,并指定专人保管合同,并及时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有权监督合同的履行及相关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实施,原《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5月18日颁布)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协议书)用印审批表
拟稿部门: 合同标题: 附件: 部门负责人签字: 经手人: 年 月 日 |
合同立项:---------年----月----日,经学院-----------会议审定,通过立项。 纪检监察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政府采购或校内招标合同): 年 月 日 |
主管院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
政策法规办或法律顾问审核: 年 月 日 |
院长审批: 年 月 日 |
备 注: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原件交政策法规办备案、存档,一份交财务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