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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5-10-12 浏览次数: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省委有关保密工作法规,结合学院实施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记录本上记录涉密信息;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未采用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机密;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三条  我院保密工作要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学院保密工作贝司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第四条  学院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一)学院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其他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所涉及行业的《国家秘密有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确定密级。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三)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依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进行确定,附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以月计。

    密级标识:

    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机密★9年”,表示机密文件,保密期限九年。

    (四)调整与解除密级应根据《保密法实施办法》,贝司确定密级的部门及时变更,并通知各相关单位。密级变更或解密后,同时在原密级处加盖调整后的密级章或解密专用章。

    (五)秘密载体应设专人保管,专柜存放。秘密载体均须标明密级。注明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并编排序号。涉及核心内容的绝密级载体必须标明“不得翻印”字样。

    第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一、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男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二、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三、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四、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直接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则必须实行二人护送制。

    五、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允许;

    2、复制制发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学院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发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学院印章,并视原件管理。

    六、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学院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七、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携带秘密载体,应经学院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八、秘密载体的销毁

    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质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上缴长春市保密委员会统一销毁,严格将密级文件材料当废纸出售或乱扔。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2、学院下发的院级文件,各部门要按文件序号整理存放,年底由学院办公室统一收回,送交长春市保密委员统一销毁。

    第七条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1、学院保密人员的选配,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对涉密人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2、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3、涉密人员在工作调动、离职时,应当按规定对所保密的秘密载体进行清退、移交,末彻底清退、移交的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4、对临时借调到机关要害部门或重要岗位工作的涉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密件的传递和保管

    (1)各种形式传递的文件,除注明的绝密亲启件、加盖密封章的人事和保卫等工作和特殊件外,一律经学院办公室文秘科拆封登记后方可使用。

    (2)外出学习、参加会议、学术交流带回的秘密以上文件、资料,要主动送到学院办公室进行登记存档,个人不得转借和保留。

    (3)密件的传递应专车接送,阅办、保管要严格登记手续。

    (4)正在进行的科研课题,手头经常需用的机密材料,由课题级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课题结束后立即归档。

    (5)密件由专人保管,工作调动时,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必须及时清理,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  密件借阅

    借阅密件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必须按期归还,绝密级文件在指定点借阅。

    第十条  密件的复制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各种文稿和领导同志内部讲话稿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严禁复制。

    (2)特殊需要复制的密件,经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在机要打字室进行打印。

    第十一条  密件的核对、清退归档;未承办完成或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使用的密件,须经核对后方可续用。

    第十二条  密件的销毁

    密件的销毁工作由文件、档案资料管理部门进行。拟销毁的密件须认真登记,由两人核对签字,并经院主管领导审批,严禁单位或个人向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出售。

     

    第三章  科学技术保密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专利以及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科技成果。

    学院的科技保密工作,由科研处归口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按国家和上级部门对科技保密工作的要求,制定科技保密规章制度,下达科技保密工作任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单位和科技保密工作。

    科技保密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单位要层层落实保密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进行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如涉及保密内容,须提前向学院科研处负责人请示,并经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在同境外人员进行交往与通信中,不得泄露我院内部科技秘密。未经科研处批准不得私自对外提供非公开的工艺、技术诀窍,资料、样品;未经科研处批准不得私自与境外人员开展某种涉密项目的合作研究等。

    第十五条  学术交流的保密原则

    绝密级内容不对外交流,机密、秘密级的如工作需要对外交流,须经科研处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原理性的论文不应涉及具体数据、国家总体情况、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章  国内通信保密

     

    第十六条  新建通信设施或改建现有通信设备,要按国家通信保密技术要求,加强通信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无技术加密措施的传真机、电传机等,严禁传送绝密、机密级事项,有关单位领导在签发时要认真审查,通信部门要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在日常电话通话中,不准涉及国家机密。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机线设备的管理,使之逐步达到上级规定的各项保密要求和技术指标。

     

    第五章        宣传报道保密

     

    第二十条  要遵守《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办法》,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  新闻、文艺单位到我院采访,采访后的稿件、作品、声像等,如需公开发表,宣传部门应严格把关。

    第二十三条  院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及内部刊物,不得登载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  部门或职工个人向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杂志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章  会议保密

    第二十五条  召开涉密会议,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场所,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并明确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凡涉密会议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不得录音。

     

    第六章        计算机保密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由各有关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计算机网络中心,应建立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对全院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监督,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密情况定期做出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二十八条  终端分布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要接受学院计算机网络中心安全保密组织的指导。各单位发现违犯安全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向学院保密委员会和计算机网络中心安全保密组织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担涉密事项计算机、管理、控制、测试、仿真等任务的计算机系统,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机房要建立或完善各种安全保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的建设必须和计算机安全保密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应对计算机及信息有完善的安全保护功能,信息流经的主机、接口、终端、信道以及对用户的识别,必须处于系统安全控制之下。

    第三十一条  对重要计算机房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制度至少两人以上方可开机工作。对带进和带出的物品,如有疑问,应进行查验。机房无人时,要关闭所有的出入口。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系统在进行维护时,对涉密信息要采取保密措施,如将信息转存、抹除、转移磁媒体等。无法采取上述措施的,维护时安全保密责任人必须在场。对系统进行预防维修或故障维修,要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三条  数据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并有可靠的内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信息的磁媒体出入库必须有核准手续和完备记录。记录有绝密信息铁磁媒体不得与一般磁媒体混合存放,清除绝密级信息时必须消磁,不得只进行磁媒体初始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处理秘密级事项的计算机系统,要积极创造条件,对用户采取证件识法或特征识别法。

    第三十六条  凡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由发布单位负责对信息的审核和传扩范围的限定,涉及保密事项需报请有关领导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第七章  文件资料、论文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向国际会议、刊物投寄论文或境外携带、邮寄文件、资料、书刊、物品等,凡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方面内容的,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有关方面的保密范围,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八条  禁止携带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特品出境。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外交信使携带,需自行携带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须持有省保密局发缎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七章  保密教育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制度。学院年末进行联检,平时对重点部位随时抽查。

    第四十条  学院与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常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章  保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并设兼职保密干部。保密委员会由学院党委领导在上级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二条  保密委员会实施全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和决定保密工作方面的问题。

    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办、院办、组织部、宣传部、科研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院保密委员会主管全院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国家保密法规、规章和上级保密规章制度在学院的实施。

    (2)依据国家保密法规、规章和上级保密规章制度,制订学校的保密工作条例,并组织实施。

    (3)指导、协调、检查全院的保密工作,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4)组织保密宣传教育,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业务培训。

    (5)组织对泄密、窃密事件的查处,并采取补救措施。

    (6)向上级机关和保密委员会报告学院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凡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奖励或惩处行为的集体或个人,学院依法进行奖励或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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