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各级党政部门同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工作,是指本校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学院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各级党政领导或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各级党政领导或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职权范围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我院信访工作是了解学院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学院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院稳定、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实现学院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我院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为学院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为学院的工作大局服务,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群众解决问题;要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或走访等方式向学院及上级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个人、组织。
第六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我院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学院信访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反映问题。
第七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方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扰乱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限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九条 信访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的信访活动。信访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况做如下处理:情节轻微的,由信访工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条 我院信访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学院日常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方针政策;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我院的信访问题以及应由我院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三)协助校领导接待日常有关事宜,负责协调、转办、督查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等渠道反映出的信访问题;(四)负责向各学院、各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五)处理学院教职员工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相关突发事件;(六)及时向学院领导反映重要信访信息,并定期汇总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我院的信访工作情况;(七)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八)组织学院信访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
第十二条 学院设校领导接待日,定期不定期由学院领导接待、处理有关信访问题。
第十三条 各学院、各部门设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信访工作,处理本学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应设有专门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一定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做到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作风正派,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政策、制度、规定;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文明接待,答复明确,处理及时。
第十八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二)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三)泄露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四)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院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给予信访工作人员相应待遇。
第五章 处理信访问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我院信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学院办公室受理;对于属于各分院、各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各分院、各部门受理;对于不属于我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建议信访人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应讲清道理;对于要求不合理的,应讲清政策,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越级上访的信访人,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防止激化矛盾。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交办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并在30日内报送复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学院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我院信访部门将在收到复查申请30日内做出复查答复;经复查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我院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上级信访部门有明确处理结论的信访案件,我院不再给予信访人答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