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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1-30 浏览次数: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保留车辆的使用及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管理,提高保留车辆使用效率,在节约交通开支基础上保障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交院行字〔2018〕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车管理坚持实事求是、计划管理、从严从紧、定向保障、经济适用的原则。保留车辆实行业务、应急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超范围使用,不得违反规定用于与保留车辆理由不相符的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条 公务交通费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公务业务、厉行节约、总量控制、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务交通费使用的全年支出总额,不得在预算之外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第二章  保留车辆管理

    一、用车范围

    第四条 学校业务用车范围主要包括:学生集体活动、教职工集体活动、重要公务活动用车以及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值班巡逻用车等。

    第五条 机要应急和业务用车范围主要包括:

    1.机要通信用车。专门负责传递党和国家机密文件,负有绝对保密、安全、快速通信职能的机动车辆。

    2.业务用车使用范围。

    ①负责处置突然发生、可能造成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

    ②教职工和学生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及公共卫生事件。

    ③突发的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

    ④上级部门领导来校检查、调研等工作。

    ⑤学校邀请的知名学者、专家来校讲学交流等。

    ⑥参加外事活动及相关公务接待。

    ⑦学校各类考试取送试卷,财务处取送现金业务。

    ⑧学校其它业务用车。

    3.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校园内保卫部门执勤的专用机动车辆,执勤车依照相关要求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洒水车、垃圾清运车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只准用于特定的专项作业任务,不得挪作他用,不得随意拆卸搭载的专业技术设备。

    5.后勤保障用车:用于后勤各业务单位采购材料使用。

    二、用车审批流程

    第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中的机要应急用车和业务用车使用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后勤业务用车的使用及社会车辆的租赁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七条 用车审批流程

    1.机要应急用车和业务用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使用,用车部门需提前1天填写《学校业务用车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车辆。办公室机要及业务用车使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安排车辆。

    2.后勤保障用车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使用,用车部门需提前1天填写《学校业务用车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核后,由后勤管理处统筹安排车辆。

    3.学生实习实训租赁用车由教务处统一上报用车计划,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后统筹安排车辆。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教职工集体活动以及学生集体活动租赁用车等,由用车部门提前1天填写《学校业务用车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后统筹安排车辆。

    第八条 公务交通出行一般使用社会化交通工具(公交车、轻轨、地铁等),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务情况安排本部门人员出行时间和乘车方式,并做好登记;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填写《学校业务用车申请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出行。

    三、保留车辆管理

    第九条 保留车辆所涉及的维修、保险、燃油、租赁等交通费用支出,按政府定点采购要求及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保留车辆严格参照“吉林省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上下班接送、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向学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保留用车。

    第十一条 出车严禁手续不全,审批内容不符,先用后批,费用不实等行为。

    第十二条 保留车辆严格执行指定停放、封存管理规定,节假日原则上须在学校指定位置存放,如遇特殊情况用车须事先报备。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坚持“五不”开车原则(即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车辆运行相关台账,按要求归档留存备查。所有保留车辆实行一车一台账,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运行记录。

    第十五条 车辆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符合报废标准的车辆,经审批并办理报废手续后,由经批准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营单位统一进行回收。保留车辆处置后,应及时办理资产账目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保留车辆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因车辆维修等突发原因不能派遣使用时,可通过调剂本单位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或其它车辆解决。

    第三章  公务交通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交通经费包括:符合条件的参改人员交通补贴、公共交通费用、租用社会车辆费用、保留车辆维修运行费用等。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参改人员交通补贴,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费用报销:

    1.公共交通费用报销所需单据:报销单、报销明细表、车票。

    2.公共交通费用包括出租车费(含过路过桥费)、轻轨费、地铁费、公交汽车费等,不包括正常上下班往返居住地与单位乘坐公共交通产生的费用。

    3.报销公务公共交通车票,当事人须在车票背面注明时间、地点和事由(如:xx时间到省教育宾馆参加xx会议;xx时间到省教育厅办理xx事项),乘车人签名。

    4.公务公共交通车票报销实行每月一报,分部门集中填列交通费用报销明细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签字,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后报销。

    5.非因公乘坐出租车费用、以及乘坐非正规运营车辆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出差往返于机场、车站、宾馆的交通费用,按差旅费有关报销规定办理。

    因公务活动开始时间较早、结束时间较晚产生的居住地与公务活动发生地之间交通费用,报销时须说明情况背书于发票,额度不得超过公务活动地与单位间所需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保留车辆的运行维修费用,按政府采购及财政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结算由学校办公室和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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